建议对宪法宣誓誓词进行修改完善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 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以立法形式正式规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对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2015年6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草案。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决定要求,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从此,宪法宣誓制度在我国全面建立并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明确,宪法宣誓誓词是: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这个誓词是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2017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在报告中提出“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
我们经过仔细推敲和反复比对,发现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中宪法宣誓誓词与十九大报告的提法不完全吻合。我们认为宪法宣誓誓词必须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要求,必须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做到精确到位、完全吻合。为此提出关于修改完善宪法宣誓誓词的建议。
修改完善的内容有二:一是在现行宪法宣誓誓词的最后一句话“和谐”之后增加“美丽”两个字;二是将“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重新修改后的宪法宣誓誓词为: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这样的适当调整,就与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上的报告完全一致。
(已被社省委录用)